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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11/29 阅读: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及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系列部署,切实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月工作部署,现决定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实验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积极做好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关口前移的超前意识,最大限度把各类校园安全风险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稳定。

二、检查范围

范围:学院所有备案实验室,包括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实验室。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以实验室自查、学院复查、学校督查的形式开展。各实验室应进行一次“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实验室安全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管理三级责任体系。

2.实验人员需获得安全准入的条件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实训场所)开展实验活动。

3.实验室(实训场所)需建立重要危险源(包括各类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风险管控方案,包括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等级实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等管理。

4.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需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防护措施。

5.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建设、使用、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实训场所)或设备。

6.严禁违规购买、存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重要危险源。

7.严禁在实验室(实训场所)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的实验材料、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

8.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重大设施设备(包括存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危废贮存站,备案生物实验室,涉源场所,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需进行定期环评、检测、监测、维保。

9.实验室(实训场所)内严禁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严禁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严禁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

10.实验室需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的,并配置安全防护用品。

11.实验室内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1128-126日)

1.各实验室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2.各实验室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上报实验室管理室协助整改,确保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二)学校督查阶段(129-1215日)

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属地公安组成专项检查组开展核查和现场抽查工作,监督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食品学院实验室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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