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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研机构定期评估的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11/15 阅读:次)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校科研机构发展,大力推进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全面推动科研平台提质增效、建好大平台,产出大项目、大成果,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管理与评估办法(试行)》(浙商大科〔2024〕37号)规定,学校将于近期开展科研机构定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评估范围

本次定期评估对象主要包括于学校自主设立及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组织合作设立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科研机构(含实验室、智库、研究院等。校级科研机构以《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校级科研机构调整的通知》(浙商大校办函〔2023〕72号)名单为准,以及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学校发文批准新成立的科研机构。主要考核各科研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相关成果。

定期评估要求

1.科研机构定期评估需首先满足《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管理与评估办法(试行)》(浙商大科〔2024〕37号)文件中的附件1中的基础条件,对于不满足基础条件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2.定期评估由研究成果评价和学科贡献度评价构成(计分标准见《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管理与评估办法(试行)》(浙商大科〔2024〕37号)文件中的附件 2)。其中,研究成果评价占 60%,学科贡献度评价占 40%。 学科贡献度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学科办等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价

3.对科研机构实现学校突破性指标,定期评估可以直接认定为“优秀”,且不占全校定期评估“优秀”的名额,突破性指标由科研管理部门认定。上级单位发文批准建设的科研机构获上级部门考核“优秀”的,加10分。

4.校级及以下科研机构,同一科研人员的同一研究成果,最多可用于两个科研机构的考核,但两个科研机构的同一成果合计分不得超过该成果的总分。

5.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评估,原则上得分排名在总数前20%的为“优秀”。对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给予表彰,并提供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在科研平台申报、科研项目申报、成果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定期评估方式

此次定期评估采取科研系统抓取方式,由科研机构成员或者学院科研秘书对成果进行分值分配,具体详见后续安排。

科研机构成员名单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的信息为准,校级科研机构以2023年5月校级科研机构清理及集中考评时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各科研机构如有人员调整,请以学院为单位,于1118日前将成员调整登记表(附件1)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门(纸质盖章版、电子版)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此次科研机构定期评估工作,提前做好规划、成果梳理,学校将对考核优秀的科研平台适当予以建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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