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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 发布日期:2011/11/29 阅读: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由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浙江省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联合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系统研究解决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制造到流通消费全过程中食品安全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和共性技术、前沿技术问题,努力形成我省食品安全学科研究的优势团队,开展食品安全控制技术、检测技术、制造技术和集成技术等研究,为加快我省食品工业的发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改善食品消费环境、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第二条 实验室本着“联合共建、开放共享”的原则,对国内外实行开放。按照开放指南另行制定申请项目,接纳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为客座研究员、高级访问学者,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的交流。为特别鼓励各成员单位间重大项目的联合攻关,财政下拨的用于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建设经费的50%优先支持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实行协调管理委员会重大问题协调制。

第三条 以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作为实验室联合共建的主要方式,并参照有关规定在联合攻关的过程中实施大型精密仪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和人才等的共享。建立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网站,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按有关规定发布食品安全研究成果及相关信息。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共享浙江工商大学食品学科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平台资源,每年可向实验室办公室申请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毕业论文选题,由办公室结合实验室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协调安排落实。浙江工商大学负责各成员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资格评审。浙江工商大学优先为其他各成员单位的人才培养提供机会与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科研成果的管理按国家、省现有规定执行,成果信息资源在实验室内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设协调管理委员会,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和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中重大问题协调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协调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确定实验室的建设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科研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10名左右高水平的国内外同行专家组成,成员单位的专家人数不超过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及学术年会。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每次换届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实验室聘任,任期五年。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行政管理工作,为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首届实验室主任由浙江工商大学励建教授担任、副主任由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李聪担任,任期五年;另一名副主任由其余四个成员单位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第九条 实验室下设:进出口食品安全研究室、食品卫生研究室、食品标准技术研究室、农产品安全研究室、食品品质控制与检测研究室、现代食品制造技术研究室。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的科研项目实行开放、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接受委托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研究课题要根据每年度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的要求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立项。立项课题可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在研究成果申报和论文发表时,除署原工作单位外,还必须同时署名"浙江省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凡由省财政下拨的实验室建设经费资助的课题,视同省科技厅计划项目,各成员单位应参照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验收,每年必须提交研究进展报告,根据课题性质和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阶段小结,并接受省科技厅的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由实验室和其它资助单位合作开展的联合研究课题,经费来自本实验室与其它资助单位的,由本实验室和该单位商定组织联合实施,课题负责人一般由本实验室科研人员担任。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与资助单位分享,署名次序在合同中约定。实验室鼓励各成员单位以本实验室的名义申报争取其他渠道的科研课题,经费按原渠道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协调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课题研究进展,发现不能完成研究计划或原计划方案有问题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课题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归档资料:
  1. 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 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 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为配合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行信息资料半年度填报汇总制度,各研究室按要求每半年将本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报实验室办公室汇总。

第四章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下拨的实验室经费主要用于:
  1. 资助开放课题和联合课题,占拨款的70%;
  2. 大型设备的运行、维修、 耗材等,占拨款的15%;
  3. 实验室管理费, 控制在拨款的15%以内。主要用于:
  (1)建立实验室专业网站及运行维护费用;
  (2)实验室年度报告,论文抽印或专辑;
  (3)有关会议及学术活动费等。
  实验室管理费由实验室办公室主任提出年度预算,经管理协调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实验室总经费中划拨,由实验室主任监督使用。实验室各类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给。研究期限超过2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
  第十八条 实验室年度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一次性拨转到浙江工商大学财务处,设立“浙江省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资金专项,专款专用,按实验室所立科研项目的课题经费分年度转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各成员单位按下拨实际课题经费的50% 提供配套经费。项目经费与配套经费由成员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章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包括新增固定资产),均隶属于各成员单位,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仪器设备均须建立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则,由实验室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实验室通过网站或其它方式,积极向实验室各成员单位及社会发布信息,实行开放。承担各类委托服务项目和各种技能培训,按一定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情况由各研究室登记、实验室办公室统一汇总,作为各研究室仪器设备开放考核的依据并与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维修费的划拨挂钩。各研究室应及时跟踪与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关的国际、国内仪器发展动向,以便能及时为实验室仪器的添置和更新提出计划。

                     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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