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学院、项目负责人:
根据省财政和教育厅要求,经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决定,即日起在校内开展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范围
对学校2012-2013年度获得的、项目金额(含配套)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浙江省提升地方高校发展水平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分工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由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头组织实施:
1. 重点学科建设类专项,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联系人:项秀平 ,联系电话:28877241;
2. 教学实验平台建设专项,由资产处牵头负责,联系人:汤旭祥,联系电话:28877386;
3. 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由科技处牵头负责,联系人:叶彦莹,联系电话:288777173;
4. 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由人事处牵头负责,联系人:张书元 ,联系电话:28877276。
三、工作进度安排
10月22日前,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财政绩效评价要求,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分头组织绩效评价。
11月2日前,各项目承担学院(部门)根据要求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客观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1月12日前,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学院(部门)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评价方式,对照设定的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颐,联系电话:28877301)。
11月25日前,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并将绩效评价总体结果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四、评价结果应用
1.各项目承担学院(部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归口部门和计财处备案,学校将根据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和复查。
2.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学院(部门),予以表扬和继续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其申报下一年度财政项目。
3.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进行预算安排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学校将据此不断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食品学院)2015年财政项目绩效评价清单.xls
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