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科研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校科研机构发展,大力推进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全面推动科研平台提质增效、建好大平台,产出大项目、大成果,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管理与评估办法(试行)》(浙商大科〔2024〕37号)规定,学校开展科研机构定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评估范围
本次定期评估对象主要包括学校自主设立及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组织合作设立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科研机构(含实验室、智库、研究院等),主要考核各科研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相关成果。
二、定期评估说明
1.定期评估由研究成果评价和学科贡献度评价构成(计分标准见《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管理与评估办法(试行)》(浙商大科〔2024〕37号)文件中的附件2)。其中,研究成果评价占60%,学科贡献度评价占40%。学科贡献度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学科办等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价。
2.对科研机构实现学校突破性指标,定期评估可以直接认定为“优秀”,且不占全校定期评估“优秀”的名额,突破性指标由科研管理部门认定。上级单位发文批准建设的科研机构获上级部门考核“优秀”的,加10分。
3.校级及以下科研机构,同一科研人员的同一研究成果,最多可用于两个科研机构的考核,但两个科研机构的同一成果合计分不得超过该成果的总分。(对于省部级、国家级科研机构,机构成员的成果分值分配不受规定限制,即同一成果分值分给校级科研机构后,该成果分值仍可重新分配给省部级、国家级科研平台)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上级单位发文批准建设的科研机构与校级科研机构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评估,原则上得分排名在总数前20%的为“优秀”。对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给予表彰,并提供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在科研平台申报、科研项目申报、成果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定期评估方式
本次定期评估主要是对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各科研机构成员取得相关成果进行统计汇总,通过科研管理系统线上填报,具体安排及操作如下:
1.确认机构信息:所有机构基本信息,科研管理部门已导入科研系统,请各学院科研秘书对机构基本信息进行确认、补充,请务必确保机构所属学科信息正确(该信息涉及到学科贡献度考核);
2.提交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机构负责人登陆科研系统,点击右上角的机构,选择“年度总结及工作计划维护”,提交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系统可直接下载模板);
3.科研成果分值分配:此次定期评估科研成果分值分配,在征求成果负责人意见基础上,由科研机构依托学院的科研秘书进行系统分配,主要是以录入科研系统的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应用性成果、成果获奖、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审核通过的相关成果为准。其他相关成果(期刊任职、人才帽子、创新团队等)可在科研机构基本信息页面中的过程管理录入相关信息。
4.学科贡献度选择:在科研成果分配过程中,需要勾选“是否属于学科贡献度”,学科贡献度主要是指纵向项目A及以上,成果获奖、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A+及以上,以及其他可填报在依托学科评估报告中的高层次科研成果。
5.填报时间安排:
(1)机构负责人提交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截止日期为12月24日;
(2)科研机构成果分值分配截止日期为12月26日;
(3)各学院核对考核信息,由科研机构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学院盖章后于12月27日前递交科研管理部门(确认表后续直接在系统导出打印签字)。
(4)科研管理部门将根据学院填报进行核对、梳理材料,并预计2025年1月1日前邀请校外专家进行评审。
6.对于无特殊原因,未分配科研成果分值或未参加定期评估的科研机构,将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管理与评估办法(试行)》(浙商大科〔2024〕37号)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后续参加科研机构定期评估名单及系统使用手册将同步发送给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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