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学院、各位教师:
根据省国税局《关于浙江大学等事业单位性质的增值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的通知》精神,我校已被西湖区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执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学校的横向课题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二、税率:学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税率将由原来的3%调整为6%,同时还须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综合税费的税率将由原来的3.46%调整到6.82%。
三、税金核算
1、学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对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计财处必须对每个项目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分别进行核算,然后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的比较,计算出每个项目的应交税金。
2、2015年到款的横向课题经费需按新税率缴纳增值税,课题相关支出(如材料购置、设备购置等业务)发生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但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计财处办理报账及增值税抵扣手续,逾期税务将不予抵扣。
四、发票管理
1、学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向税务局申购“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和“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普票”)。根据税务局规定,学校只能对付款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需求的单位开具“专票”,其他情况均开具“普票”。
2、课题收入已开具“专票”的项目不能申请免税、退税,因此,凡符合免税要求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项目,经申请需开具“普票”。
3、课题负责人到计财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付款单位的全称、税号、地址、电话、单位账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同样,我方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需要提供上述信息。
4、根据税务局规定,当月开票错误的可于当月作废换票,次月换票的需报送税务局审批并开红字发票后方可换票。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废票的发生,相关人员在到计财处开票时务请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五、特别提醒
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负,请现已到款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横向课题经费负责人在2014年12月30日前到计财处办理开票,并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立项,逾期未办理开票的将按新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计财处
201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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