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条〔2012〕62号
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依托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对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目的
进一步推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绩效评价依据
1.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8〕313号);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浙科发条〔2007〕144号);
4.《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
由省科技厅条件处牵头,委托省科技开发中心作为评价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四、评价范围
1.截止2012年3月底前已验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绩效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2.截止2012年3月底前未验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只进行绩效数据统计,不参与评价;
3.绩效数据统计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共3年。
五、绩效评价内容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科研产出、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贡献、提供公共服务、重大标志性成果及建设资金落实支出、财务及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六、绩效评价方法和程序
(一)评价方法
采取书面评价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二)评价程序
1.开展培训。为做好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保证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与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将于3月28日下午杭州清水湾假日酒店(杭州市潮王路177号)对“如何进行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开展培训。
2.自我评价。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3)进行自评,于4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及附件(见附表1)一式2份报送评价机构,为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效率,还须提交文字总结电子稿和电子材料1份(见附表2),逾期不能报送材料的被评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条件处作出书面说明。
3.形式审查。评价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要求补充和修正,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及时对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正。
4.数据统计。评价机构对形式审查后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
5.专家评价。将参与绩效评价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行业领域分成若干组,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财务和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个评价组,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书面评价。
6.实地抽查。抽取部分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实地考察,抽查的对象主要为书面评价结果为优秀和不合格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抽查时主要检查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和标志性成果,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配合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抽查工作。
7.对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5%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后5%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否则予以摘牌处理。
8.形成报告。评价组根据书面评价和实地抽查情况确定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得分和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机构根据咨询专家书面评价的意见、实地抽查的情况,以及绩效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情况,撰写绩效评价报告,5月底以前上报省科技厅条件处。
七、绩效评价工作纪律
1.评价机构、专家要遵守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评单位收取报酬和费用;未经允许,不得向委托方以外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绩效评价结果。
2.被评单位应认真进行项目总结,并对填报数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工作人员、专家馈赠或许诺馈赠钱物。
八、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
地址: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天科大厦5楼510室 邮编:310012
联系人:周亦亮 0571-89986575 13082825378
杨佳妮 0571-89986576 13588421255
电子邮箱:kjkf@163.com |